家家相簿 - FamilyAlbum使用條款

2020年6月24日改定概要

  1. * 本使用條款僅為方便參考而翻譯之繁體中文版本。「家家相簿 - FamilyAlbum使用條款」之日文原版「家庭相簿共享服務使用條款」為株式會社MIXI訂定之唯一正式完整文書。準此,此等繁體中文使用條款不具備前揭「家庭相簿共享服務使用條款」之法律拘束力,對於前揭使用條款之解釋亦不具影響力,同時不列為任何參考。株式會社MIXI對本使用條款不作任何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014年12月17日制定
2020年6月24日修訂

第1條 前言

  1. 家家相簿 - FamilyAlbum(以下簡稱「本服務」)意指由株式會社MIXI(以下簡稱「本公司」)營運、提供之交流互動服務,藉此將子女或家庭之照片或影片製成電子相簿,與夫妻和祖父母等家人分享。使用本服務時,須先同意家家相簿 - FamilyAlbum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使用本服務者(以下簡稱「使用者」)須同意本條款所有記載內容。
  2. 本公司得透過登載於本服務或以電子郵件個別通知及其他適當方法,將本服務之變更內容及變更時期廣為周知,據以變更本條款。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本條款,係於變更後之本條款揭示於本服務後,使用者首度使用本服務之時點生效。
  3. 本服務之使用條件規定於本條款及其他條款等規範中;其他條款不問其名稱為何,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4. 本條款之規定如與其他條款等規範牴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須優先適用本條款之規定。

第2條 註冊帳號

  1. 管理使用者(使用者當中擁有製作、編輯電子相簿等管理權限者,以下亦同)以及瀏覽使用者(使用者當中,接獲管理使用者邀請並獲准瀏覽、回應電子相簿者,以下亦同)使用本服務時,須同意本條款內容後,再依本公司規定方法註冊帳號。另,後述之電腦網頁版瀏覽使用者得不自行註冊帳號而由管理使用者註冊。
  2. 除本公司另予認可者外,本服務恕不提供法人註冊本服務之帳號。
  3.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時,須獲親權人同意始得使用。
  4. 除第3條第1項之帳號資訊外,註冊時依本服務之宗旨或需輸入其他資訊(例如子女之資訊等),但本公司不予確認前揭資訊之正確性;前揭資訊縱有不正確,本公司亦不限制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另,輸入前揭資訊之使用者須為前揭資訊負所有責任。
  5. 使用者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將視情形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1. 未依本條第1項規定方法註冊帳號者
    2. 過去曾因違反本條款規定而遭任一處分者
    3. 曾於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務中遭任一處分者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宜者

第3條 帳號管理

  1. 管理使用者須致力管理自身及自身邀請之電腦網頁版瀏覽使用者(瀏覽使用者當中,接獲管理使用者邀請可瀏覽電腦網頁版者,以下亦同)註冊帳號所需之規定資訊(含暱稱、電子郵件信箱、密碼但不以此為限),避免資訊遭不當利用,同時為前揭管理行為負所有責任。
  2. 使用者不論何等情形均不得轉讓或出借帳號予第三人。

第4條 使用者責任

  1. 使用者須自行負責並依其自身判斷而使用本服務;管理使用者須為其邀請之電腦網頁版瀏覽使用者之行為負責,並予適當管理。
  2. 使用者須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適切備妥所有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設備、軟體與通訊方式。
  3. 使用者須按自身之系統需求,採行安全措施以防範感染電腦病毒、未經授權之接取及資訊外洩等狀況。
  4. 使用者之系統需求概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對此亦概不負責。

第5條 本服務之內容

  1. 本服務可供管理使用者製作電子相簿以彙整其拍攝之照片或影片、回應等內容(以下簡稱「照片等內容」),並與其他接獲邀請進入電子相簿之管理使用者或瀏覽使用者共享,同時透過回應交流互動。
  2. 管理使用者可邀請欲使用本服務製作電子相簿並分享者進入本服務後為管理使用者或瀏覽使用者。但本服務將視情形對管理使用者及瀏覽使用者設定人數限制。
  3. 依前項規定接獲邀請者,原則上限於送出邀請之管理使用者之家人或等同家人並與管理使用者熟識之個人。但本公司另予認可者,不在此限。
  4. 管理使用者為分享電子相簿,可建立、提供各使用者專屬之網址(以下簡稱「相簿網址」);透過該相簿網址分享之電子相簿管理使用者須負相簿網址之管理責任。

第6條 應用程式之使用授權等事項

  1. 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之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本應用程式」),係授權使用者遵照本條款規定之條件,享有不得轉讓本應用程式之非獨占性使用權;本條款未授予使用者對未來開發之本應用程式升級版等內容享有使用權。
  2. 本公司可能不經通知使用者,即逕予變更本應用程式之功能或規格。
  3. 本公司不保證本應用程式之所有動作情形、亦不保證符合使用目的、使用結果涉及之確切性及可信賴性,同時亦不對任何內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4.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複製、轉載、再散布本應用程式及本應用程式之資訊。使用者不得有修正、變更、改變、逆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本應用程式之行為。
  5. 使用者刪除本應用程式或更換原使用本應用程式之終端裝置時,如已註冊本公司規定之帳號資訊中由本公司另行指定之認證資訊,即可使用該認證資訊再次使用帳號;使用者如未註冊認證資訊,則可能無法使用該帳號。
  6. 本應用程式每隔一段時間會連線並通訊,此時將額外產生通訊費用。
  7. 顯示本應用程式及執行本應用程式所需之程式檔案及相關之文件資料夾等,可能未經預告即自動變更、更新。
  8. 於本應用程式執行過程中,使用者如因移動至網路訊號範圍外等緣故而無法連線,或因位於建築物內部、大樓陰影處等緣故而無法通訊時,可能會暫時無法使用本應用程式。
  9. 下載本應用程式將另外產生通訊費用。

第7條 服務變更等事項

  1. 本公司可能基於本公司之考量,隨時以任意理由限制、追加、中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及本應用程式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變更、中斷、終止提供本服務及本應用程式。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使用者因本服務及本應用程式之變更、使用限制、中止或中斷、終止提供等事由所受之損害,概不負責。

第8條 使用費用等事項

  1. 原則上本服務為免費提供。
  2. 本公司如要求使用者給付使用本服務之對價,須事先通知使用者並取得同意。

第9條 照片等內容之權利與責任

  1. 照片等內容之權利,歸屬於上傳之使用者。使用者須授予本公司對照片等內容享有於提供本服務所需範圍內之權利。
  2. 照片等內容之責任由使用者自負,使用者須自行妥適管理照片等內容。
  3. 使用者須向本公司保證照片等內容未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權利;使用者如毀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名譽、或侵害隱私權、或未經授權逕予揭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行為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權利時,該使用者須自行負擔責任及費用解決之。
  4. 使用者須自行負責為照片等內容備份。

第10條 本服務相關權利

  1. 除前條規定情形外,構成本服務之素材(電子相簿之版面設計、編輯素材、背景圖片等)、功能及本服務(以下併稱「素材等內容」)之一切權利(所有權、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公開權)歸屬於本公司或第三人。
  2. 使用者得於使用本服務所需範圍內使用素材等內容。但本公司未授權使用者享有使用素材等內容之一切權利,亦未讓與任何權利予使用者。

第11條 個人資料處理

  1. 本公司將依「隱私政策」妥適處理個人資料。本公司係於提供、營運、開發、改善本服務及協助使用者所需範圍內,取得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同時未經使用者同意不會取得所需範圍以外之個人資料。對於13歲以下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視情形根據該使用者之親權人之請求,並經確認其為親權人本人後揭示或刪除該個人資料內容。

第12條 刪除帳號

  1. 管理使用者及瀏覽使用者如欲刪除帳號,須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為之。
  2. 使用者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視情形依本公司之判斷強制刪除帳號並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1. 經查明未依第2條第1項規定方法註冊帳號者
    2. 違反本條款規定者
    3. 曾於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務中遭任一處分者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宜者

第13條 禁止事項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有侵害前揭權利之虞之行為。
    2.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財產、隱私權或肖像權之行為,或有侵害前揭權利之虞之行為。
    3. 不當歧視或誹謗中傷本公司或第三人、助長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不當歧視或毀損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4. 假冒他人名義、未取得代表權或代理權卻偽裝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或誆稱與其他人物或組織之間存在合作、配合關係之行為。
    5. 與詐欺、濫用管制藥品或指定藥品等藥物、兒少性交易、儲蓄存款帳戶及行動電話之違法買賣交易等犯罪存在因果關係之行為,或有存在因果關係之虞之行為。
    6. 發布相當於猥褻、兒童色情或兒童虐待之照片等內容之行為、販售收錄前揭資訊之媒體之行為,或發布令人聯想起傳輸、顯示、販售前揭資訊之廣告之行為。
    7. 以從事性行為、猥褻行為等為目的之使用行為。
    8. 以認識陌生人等為目的之使用行為。
    9. 讓他人進行違法賭博、博弈,或勸誘他人參與違法賭博、博弈之行為。
    10. 承攬、仲介或引誘違法行為(轉讓槍砲等物品、製造爆炸物、提供兒童色情物品、偽造公文、殺人、脅迫等行為)之行為。
    11. 諸如引誘或勸誘他人自殺之行為,或介紹有極高危險危及他人之自殺方法等之行為。
    12. 發布拍攝殺人、傷人現場、屍體或其他凶殘暴虐行為之照片等內容、或發布依一般社會通念令他人感到厭惡或其他極可能讓其他使用者感覺不快之照片等內容之行為。
    13. 開設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老鼠會)或勸誘他人從事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老鼠會)之行為。
    14. 誘導他人接取成人網站、經點閱即強迫收費之詐騙網站、目的為散布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內容之網站之行為(含單純張貼連結之行為)。
    15. 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16. 逾越本服務原本目的而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電子相簿(含相簿網址),或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處將之公開之行為。
    17. 未經授權而逕予竄改或清除儲存於本公司設備中之資訊之行為。
    18. 傳送或刊登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式等內容之行為。
    19. 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伺服器施加負擔之行為,或妨礙本服務營運或網路、系統之行為,或有前揭行為之虞之行為。
    20. 明知為該當前列各款之一之行為,仍基於助長該行為之目的而張貼連結之行為。
    21. 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22. 造成其他使用者困擾之其他行為。

第14條 廣告等事項

  1. 本公司得於本服務中顯示廣告。
  2. 本公司得透過電子郵件等管道,直接向使用者傳送新服務之通知、播送廣告、告知服務營運面之例行聯絡事項或提供其他資訊。但使用者如已事先或於事後按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通知本公司不願接收前揭資訊之需求,除於提供本服務所需之情形外,本公司將不再提供資訊。

第15條 禁止轉讓權利

  1. 除本條款規定外,使用者不得移轉、讓與本條款規定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亦不得對之為任何處分。

第16條 免責條款

  1. 本公司對使用者於本服務中之通訊或行為概不負責;如使用者之間或與第三人發生糾紛、爭議,須由該當事人自行解決之。
  2. 本公司對高流量、其他非預期之因素造成顯示速度變慢或遇妨礙等狀況產生之損害,概不負責。
  3. 本公司不負監視或保存照片等內容之義務。
  4.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之所有動作情形、亦不保證符合使用目的、使用結果涉及之確切性及可信賴性,同時亦不對任何內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5. 本公司得於下列情形,瀏覽、保存該照片等內容或向第三人揭示;本公司對前揭情形造成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1. 為釐清、化解本服務之技術性故障原因而有必要時。
    2. 接獲法院或警察等公權力機關依法令提出之查詢時。
    3. 發生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有違反本條款之虞之行為,須確認照片等內容時。
    4. 發生危及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之急迫危險而有急迫必要性時。
    5. 其他為使本服務妥適營運而有必要時。
  6. 經本公司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資相信使用者行為已違反本條款或有違反本條款之虞時,本公司可能未經事先通知而逕予採行刪除該使用者之照片等內容或限制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等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措施,惟就此等措施產生之任何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概不負責。使用者不得對本公司根據本項規定採行之措施表示異議。
  7. 本條款如符合日本消費者契約法(2000年法律第61號)第2條第3項之消費者契約,本條款中完全免除本公司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即不予適用。使用者於此時所受之損害如因本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或違法行為所致者,本公司須對該使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揭損害賠償責任,係以使用者基於使用本服務之對價而支付予本公司之單月費用為上限。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8. 不問任何情形,本公司對下列與本服務有關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不受本條款規定之拘束:
    1.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產生之損害。
    2. 不問本公司預期與否,因特殊事由衍生之損害。
    3. 維護伺服器等提供本服務時所不可或缺之行為產生之損害。

第17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
  2. 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如發生涉及本服務或本條款之疑義或爭議,須由雙方本於誠意協議處理之。如仍未獲解決,以東京地方法院或東京簡易庭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18條 其他

  1.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縱依法令判斷為無效,其他規定仍屬有效。
  2. 本條款之部分規定縱因本公司與特定使用者之關係而無效或遭撤銷,本條款於本公司與其他使用者之間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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